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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1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李承泰(原名李育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38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9766元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620元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