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林振緯 住○○市○區○○路0段00號10樓之9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16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下午2時11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903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