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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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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1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16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王柏茹  

被      告  葉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1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88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