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陳苡螢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就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責任待進一步釐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