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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被 告 陳苡螢
上列
當事人
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就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責任待進一步釐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