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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2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25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被      告  顏汶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8,71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3.1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3,184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6,403元、第三個月新臺幣9,657元,按週年利率1.312%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超過3個月至6個月內,以本金78,716元按週年利率1.312%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超過6個月到9個月內,以本金78,716元按週年利率2.62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9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