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朝琴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53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15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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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906×0.369=6,23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906-6,238=10,668
第2年折舊值 10,668×0.369×(1/12)=32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668-328=1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