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325號
上 訴 人 張樹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