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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巨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晸怡
被      告  林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2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8月31日向原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商品,商品金額新臺幣(下同)46800元,並約定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7年7月31日止,每月30日前以轉帳或現金償還
  1300元,被告自114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44200元,及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萬每日200元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被告在第1個月的學習過程中就遇到極大的困難 ,完全無法學習接收課程的內容,有好幾次跟區長反應要退出,但區長都沒有給被告正面的回應。被告幾年前投資被騙,唯一收入就是勞保退休年金15616元,不是故意不還原告的分期付款,實在是沒有能力償還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為證,該契約第一條約定:「本契約標的物為腦力五選三(下稱系爭課程),其價金為新台幣(下同)46800元整。甲方(指原告)應於收到1300元整時,交付甲方課程予乙方(指被告)」, 足見系爭契約之買賣標的物即系爭課程係一次交付,分期交付,並非繼續性契約,被告自無從終止系爭契約。被告購買系爭課程後是否積極使用、觀看,其權利行使之自由,縱未使用,仍不影響其因買受系爭課程所負之買賣價款給付義務。惟,
 ㈠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系爭契約第2條第3項約定:「倘乙方(即被告)未按前款約定支付價款,逾期10個自然日,視同乙方違約,甲方得要求乙方清償全部餘款,此外違約金、利息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乙方負全責,絕無異議違約金和利息之計算: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以每萬每日200元計算;利息以年息10%計算」,被告自114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為兩造所不爭執,依上開約定,被告應自114年11月11日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4200元,及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㈡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約定之違約金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79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契約雖約定原吿得請求被告給付每萬每日200元計算之違約金,然未約明係屬懲罰性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規定,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分期債務,除受有利息損失外,難認受有其他損害,且參酌國內貨幣市場利率已大幅調降,原告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約定被告需支付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已高於法定利率週年利率5%甚多,加計每萬每日200元計算之違約金,已逾民法第205條規定之法定最高利率週年利率16%,原告既未證明除利息損失外更有何特別損害,則其另以逾期違約金,增加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所獲取之利益已逾法定最高利益,屬規避法定利率上限巧取利益,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至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4200元,及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