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旭日 (英文姓名:GANESAN SIVARASAN,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統一證號:Z000000000,印度籍)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45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45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