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亞懋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信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006元,及均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3計算之利息,
暨均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