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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3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謝東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32元,及其中新臺幣16,043元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利息,並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5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