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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4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40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廖原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482元,及其中新臺幣40001元部分,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