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林生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509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85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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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498×0.369=7,93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498-7,933=13,565
第2年折舊值 13,565×0.369=5,00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565-5,005=8,560
第3年折舊值 8,560×0.369=3,15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560-3,159=5,401
第4年折舊值 5,401×0.369=1,99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5,401-1,993=3,408
第5年折舊值 3,408×0.369×(11/12)=1,15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3,408-1,153=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