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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479號
原      告  北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茉蕾  
被      告  御普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鄭翔仁    住○○市○○區○○路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5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