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敏書
被 告 范力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506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50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依同條項規定,就原告之主張引用其提出之書狀及本院民國115年3月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三、被告於112年11月12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因倒車未依規定,不慎與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廖景雄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汽車)發生碰撞,導致系爭汽車受損,因此支出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2,856元
等情,有系爭汽車行照、車險理賠計算書、交通事故登記聯單、估價單、系爭汽車受損照片、發票、警方事故調查資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1至37頁、第39至54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具狀表示意見,依法視為
自認,
上開事實自屬可信,原告依侵權行為、保險代位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核屬有據。
四、再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惟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
予以扣除,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基此,損害賠償目的係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
經查,原告主張修車費用3萬2,856元,零件為17,056元、工資8,300元、烤漆7,500元,
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8頁),
揆諸上開說明,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折舊計算,始屬合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則系爭汽車自出廠日104年5月(
推定為15日),
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2年11月12日,已使用8年6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為1,70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不予折舊之工資費用8,300元、烤漆費用7,500元,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系爭汽車修復費用為1萬7,506元(計算式:1,706元+8,300元+7,500=17,506元),逾此部分之主張,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又本件被告所負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務,是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1萬7,506元之損害賠償,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6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7,5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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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056×0.369=6,29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056-6,294=10,762
第2年折舊值 10,762×0.369=3,9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762-3,971=6,791
第3年折舊值 6,791×0.369=2,506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791-2,506=4,285
第4年折舊值 4,285×0.369=1,58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4,285-1,581=2,704
第5年折舊值 2,704×0.369=998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704-998=1,706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706-0=1,706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706-0=1,706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1,706-0=1,706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1,706-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