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明宏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