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2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被 告 彭煜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236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