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5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享益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65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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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629×0.369=3,92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629-3,922=6,707
第2年折舊值 6,707×0.369=2,47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707-2,475=4,232
第3年折舊值 4,232×0.369=1,56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232-1,562=2,670
第4年折舊值 2,670×0.369×(1/12)=8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670-82=2,588
計算式:零件2588元+烤漆4707元+鈑金770元=8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