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宋惠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