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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5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行  
被      告  宋惠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8月14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處,為兼顧兩造訴訟權益,本件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