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5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家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意旨
略以:原裁定以
抗告人未於所定
期間內補費,而裁定
駁回抗告人之起訴。
惟抗告人於
鈞院民國115年4月30日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本件第一審
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前,已於115年4月29日繳納前開裁判費完畢等語。
三、經核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按:抗告人繳費後陳報本院之
陳報狀所記載案號為「114年度中補第1175號」(應為「115年度中補第1175號」),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案號亦誤載案號為「114年度中補第1175號」,故公務系統顯示未繳費】,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