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鍾伊恬 住○○市○○區○○路00號11樓
被 告 吳育愷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
現於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中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58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7日下午4時17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