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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6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林思吟  住同上
複 代理人 賴韋廷  住同上
被   告 張凱翔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1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62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1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