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62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被 告 陳柏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7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