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被 告 張銘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664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4時2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97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