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1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李英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11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9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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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230×0.438=10,61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230-10,613=13,617
第2年折舊值 13,617×0.438×(7/12)=3,4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3,617-3,479=10,138
計算式:零件1萬138元+鈑金3871元+烤漆7110元=2萬1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