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彥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為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