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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曾彥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5年7月2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