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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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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7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31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歐宥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40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