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蕭宇淅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71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12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1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