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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7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8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張修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397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456元自民國11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遠傳續約服務申請書、門號服務契約、帳戶移轉申請書、被告之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門號費用帳單、債權讓與通知書、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等件、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銷售確認單、債權讓與強制執行(預告)通知函為證,核認無訛信為真。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本院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