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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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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8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82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謝坤桐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40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765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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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價計算:3萬708元×1/10=30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式:零件3071元+烤漆1萬3065元+工資1萬2266元=2萬8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