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188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俊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
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辯論終結,
惟原告於115年6月23日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