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9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孟毅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51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31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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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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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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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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