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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19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970號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訴訟代理人  郭恬禎  
被      告  楊鈞甯  
訴訟代理人  楊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向原告購買迪士尼的文創世界(含套書3本)書乙套、走入小兔彼得的世界明信片組(100張)書乙套,並約定自114年4月23日起,分12期付價方式,應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新臺幣(下同)350元,迄全部價金付清為止。惟被告自114年8月21日第4期款應付日起,竟不依約給付,累積遲付之價金1,400元,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給付。爰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7條規定,請求被告一次支付全部價金餘款3,150元,並自遲延給付日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於114年5月14日向原告購買New Generation點讀筆乙套、韓國語入門(含書2本)書乙套、中日英韓歡迎光臨用語(含書2本)書乙套、T0EIC ESSENTIAL VOCABULARY新多必備詞彙書乙套,並約定自114年5月21日起,分29期付價方式,應於每月20日以前給付320元,迄全部價金付清為止。惟被告自114年8月21日第3期款應付日起,竟不依约給付,累積遲付之價金1,280元,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給付。爰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七條規定,請求被告一次支付全部價金餘款8,640元,並自遲延給付日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150元,並自遲延給付日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⒉被告應給付原告8,640元,並自遲延給付日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當初業務員有請被告簽名,有告知分期,但未說明期數,且合約書僅讓被告簽名,未讓被告看完合約全文,又被告並未收到合約書乙份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訂購單、買賣契約書暨分期付款約定書、繳款明細各2份為證,堪信為真。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觀諸訂購單上明確記載每月付款金額及期數,被告就2筆訂單亦已分別繳款3期、2期,有繳款明細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既在訂購單、買賣契約書暨分期付款約定書上親自簽名,且購買當時原告未舉證陷入意識不清狀態,即應受上開契約之拘束,被告上開所辯乃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兩造並未約定114年8月21日為契約債權確定期日,是原告不得以上開期日為法定遲延利息之起算日,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起訴狀繕本業於115年1月15日送達被告,依前開說明,被告應自送達翌日即同年月16日始負遲延責任,遲延利息應自該日起算,原告請求自114年8月21日起算,於法尚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50元、8,64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之20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