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馬翊倫即馬士芫
馬銜甫
何文鈴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419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41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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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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