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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0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01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施至容  
被      告  馬翊倫即馬士芫





            馬銜甫  
            何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1,4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4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51,419元

115年1月6日起至115年5月14日止
1.775%
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前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