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吳柏源
被 告 何順佑
兼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6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被告有何順佑及何振嘉,本院於言詞辯論期是僅通知被告何順佑,被告何振嘉漏未通知,是被告何振嘉有補通知之必要,
爰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