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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21號
原      告  雙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喆  
被      告  贊賀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466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4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