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4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劉家睿  

            劉翔鈞  

            張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被告劉家睿自民國115年6月17日起,被告劉翔鈞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被告張玉芬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