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林思吟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複 代理人 徐御家 住同上
被 告 李柏賢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2163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下午3時56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4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