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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1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9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吳柏源  
被      告  鄧學紅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筑雲  
            蔡宇豪  
            蔡佳容  
            蔡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統永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元及被告鄧學紅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十日、被告蔡筑雲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一日起、被告蔡宇豪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二日起、被告蔡佳容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被告蔡玉純自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統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