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2號
原 告 鬼谷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新綸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5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14年2月5日簽訂網站規劃建置合約(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規劃建置網站,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37,000元,被告已依約給付訂金68,500元。原告依約於114年4月15日完成網站建置且正式交付,網站網址為https://sinews.magician-designer.com(下稱系爭網站),為確保被告能順利使用,原告於114年4月29日,安排被告公司負責人胡美慧親自至原告公司接受網站後台完整操作教學服務,內容涵蓋內容管理、產品上架、圖片管理、Banner設定及SEO相關功能等。被告公司負責人於教學過程中,親自操作各項功能,並確認網站功能正常運作,則系爭網站已依約完成且功能完善,被告已默示同意原告所提出之系爭網站內容。
惟被告
迄未支付尾款68,500元,經原告於114年5月22日及同年月26日發函催告,限期被告於114年5月27日前給付,被告迄今仍未給付,
爰依
承攬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8,500元,並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於114年2月26日在LINE群組向原告人員施嘉嘉說明系爭網頁之設計需求,並提供多個同業網站給原告作為
參照,而在原告提供所製作之網站首頁時,被告告知原告之設計太鬆散,遂於114年3月5日視訊會議再次明確說明需求,施嘉嘉於114年3月17日再以LINE詢問被告需求細節,可見原告已確切了解被告期待之網站形式。
詎料,原告於114年4月15日首次提供系爭網站測試時,有地址錯誤、起始畫面與被告之經營類型不符、畫面播放很慢、排版凌亂、圖片過大致解析度差且沒有任何文字等瑕疵,無法清楚表達要傳遞之訊息給瀏覽者,嚴重偏離被告期待。
㈡被告負責人胡美慧遂於114年4月29日至原告公司,欲與網頁設計師及美工相關人員當面溝通,然僅施嘉嘉一人與會,被告於討論過程中,始知系爭網站必須遷就原告就網站設計之限制,故無法符合被告之需求,原告承諾在1周左右修改完善。被告
嗣於114年5月5日、5月9日詢問及查看系爭網站修改情況,發現僅小幅修改,仍有⒈網頁起始動畫太冗長、無客製化視覺美工專業排版設計效果;⒉網站後台功能沒有對圖片尺寸及解析度之規範說明,圖片置入後,解析度差且文字過大,均以大面積呈現或被截斷,無法在同一個頁面獲取影像與相應資料,內容粗糙;⒊「產品介紹」之網頁,1個網頁只顯示2個產品圖片,頁面留白過大,產品搜尋功能為空白,且在點擊產品後,產品資料雜亂無章,甚至圖片還會反黑,造成網站訪客瀏覽不便;⒋「關於我們」內之合作夥伴,原告未依被告需求連接到使用被告產品服務之客戶實績;⒌「案例實績」部分,於點擊案例後,並無該案例之完整呈現,又系爭網站中「新綸卓越學院」中,原告並未介紹被告培訓學院之精髓,該網頁之製作
非常粗糙;⒍「下載專區」無內容無功能等瑕疵。
㈢原告未依期完成網站設計工作,且無改善意願,未交付正式網站給被告,亦未進行網頁測試,被告即於114年5月22日以LINE通話方式告知原告終止系爭契約,並於114年5月23日向原告發函終止合約、返還部分訂金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14年2月5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為被告建置網站,總價為137,000元,被告已依約給付訂金68,500元等語,有系爭契約在卷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先
堪認定。
㈡原告又主張其已依約於114年4月15日完成網站建置且正式交付系爭網站,並於114年4月29日安排被告公司負責人胡美慧至原告公司接受網站後台完整操作教學服務,並確認網站能正常運作且功能完善,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尾款68,500元
等情,
業據提出系爭網站內容畫面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
厥為:系爭網站有無不合乎系爭契約之瑕疵存在?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給付尾款68,500元,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⒈基於私法自治及
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
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
有名契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
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
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
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
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此項契約之定性及法規適用之選擇,
乃對於契約本身之性質在法律上之評價,屬於法院之職責,與契約之解釋係就契約客體(契約內容所記載之文字或當事人口頭所使用之語言)及解釋上所參考之資料(如交易或商業習慣)之探究,以闡明契約內容之真正意涵,並不相同,自可不受當事人所陳述法律意見之
拘束。又委任與承攬於契約履行之過程中,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作為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然
受任人提供勞務旨在本於一定之目的,為
委任人處理事務,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事務之處理」;至於
承攬人提供勞務乃在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其契約之標的重在「一定工作之完成」。因此,民法各種之債乃將委任與承攬分別規定為兩種不同之有名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28條)(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系爭契約名稱為「網站規劃建置合約」,約定由被告委託原告製作、建置、設計系爭網站,內容包括首頁主視覺設計須5至8工作日內完成、內頁版面製圖須8至10工作日內完成、前端設計須10至15工作日內完成、程式設計須10至15工作日內完成等項目,並分3階段給付費用等情,此有系爭契約在卷
足憑。是依兩造約定,原告除須負責製作、建置、設計系爭網站外,於完成系爭網站後,應向被告解說網站之操作與使用,以及進行測試,若有功能無法順利運作,原告將免費立即除錯,足認系爭契約旨在要求原告應於指定期限內,依約「完成工作」即建置系爭網站事宜,
而非「處理事務」,是系爭契約之屬性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始符系爭契約
所載內容意旨。
㈣被告應支付原告尾款68,500元:
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是定作人主張工作有瑕疵,請求承攬人負
瑕疵擔保責任者,自須就該完成之工作,未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觀之被告提出兩造為系爭契約所成立之line討論群組對話紀錄內容(見本院卷第259頁、263頁),可知原告於114年2月25日交付設計之首頁後,
被告人員於翌日向原告人員施嘉嘉表達「網頁初版改進細項:網頁模式:非一頁式|公司資訊錯誤 視覺設計色彩搭配:色彩搭配和品牌形象一致,使用對比色來強調重要元素 字體選擇:標題和內容之間有明顯的層次感 頁首視覺:公司主要專業業務横幅(ex. ),展示主要產品和課程(動畫效果)頁首資訊內容過於冗長,簡化首頁頁面內容***不要太多內容顯示於首頁,
可參考提供網頁***導航設計固定導航欄:導航欄固定在頁面頂部。下拉Manual:如果有多個產品或課程,使用下拉菜單來簡化導航。內容設置區塊:每個區塊(如產品介紹、培訓課程)之間有足夠的空隙,以提高可讀性。圖片與文字搭配:在產品和課程介紹中,搭配圖片和文字,增加視覺吸引力。公司資訊資料:於每頁面固定顯示下幅 互動選項設計:確保按鈕大小適中,顏色,並在懸停時有明顯變化。動畫效果:適當使用動畫效果來增強用戶互動,但要避免過度使用。響應式設計多裝置兼容:確保設計在不同設備(桌面、平板、手機) 上都能良好顯示。具體內容:產品頁面:增加篩選功能,讓用戶可以根據需求快速找到合適的設備。(動畫效果)標題:標題視覺設計要修改網頁模式:非一頁式參考網站:…」等情;嗣原告人員施嘉嘉於114年4月15日交付系爭網站測試網址,被告於同日再表示「請問您可以直接將這兩個品牌的產品直接做進網頁的產品資料庫中嗎?資料會太多嗎?」「我進入後台,編輯及放圖片都蠻簡單容易操作,不過圖片的大小、字體的大小,排列呈現的方式都需要您這邊處理,對嘛 ?我們是做不了的」、「圖片版面呈現太大,所以對解析度要求很高,這部分要修正」、「我再用看看其他部份」;被告再於114年4月29日前往與原告人員施嘉嘉討論;又被告於114年5月5日表示「這週網頁修改順利嗎?請幫我們仔細檢查,謝謝」;被告於114年5月9日與原告人員施嘉嘉開視訊會議;嗣原告人員施嘉嘉於114年5月22日傳送檔名為「網站完成申請支付通知.pdf」之檔案予被告;之後被告於114年5月23日回函表示終止系爭契約,原告無權要求被告付款等節。被告
固以前詞指摘原吿建置之系爭往占有
上開瑕疵,然兩造對於原吿應完成工作內容之要求,分別於系爭契約第5條、第6條、第7條約定:「驗收㈠乙方(即原告)完成網站後,應向甲方(即被告)解說網站之操作與使用。㈡乙方通知網站製作完成後,甲方於十日內完成測試,若有功能無法順利運作,乙方將免費立即除錯,若無問題即可結案支付尾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遲。」「系統維護責任㈠
本案驗收完成後,乙方提供甲方網站免費維護,維護範圍包含原程式維護及文字、圖片替換(圖片數量與大小位置需與原網站相同)。㈡本案驗收完成後,如發生錯誤,責任歸屬於乙方時,乙方須無條件修復。㈢乙方完成網站製作並將系統交付甲方後,甲方因操作不當導致系統資料流失或其他損失,乙方無負責任和部分或全部賠償。㈣乙方建構網站之程式語言及資料庫若有危及網站安全性之漏洞時,應予無條件修復。」「其他事項㈠初版完成後,乙方不接受任何理由之退費。㈡如設計中有大幅修正或追加製作時,交件時間得由另行議定,並另行追加製作費用。…」等節,顯見兩造並未就設計感、外觀美學、圖片、字體大小等主觀意向為約定,而被告事後以其單方之主觀意見與評價認為原告提出之系爭網站編排設計粗糙、功能不足等,認原告提出之系爭網站存在瑕疵,即有疑義。
⒊綜上,原告主張已完成工作,業據提出相當事證為憑,而被
告就其抗辯之事項,既未能舉證
以實其說,依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其已完成系爭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應可採信。
㈤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承攬報酬之債權,核屬有確定期限之給付,是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見司促卷第52頁)翌日即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已完成工作,其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8,500元,及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本院審酌結果,
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依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由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