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儲值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228號
原      告  林慧真  
被      告  艾可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True Viu沐薇)

法定代理人  葉怡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儲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40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5年5月6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管轄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