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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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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25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25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廖資發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332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92元,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