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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40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姜宥芯  


被      告  MUSODI KU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59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