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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4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41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魚仔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翊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