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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房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421號
原      告  沈舒琳  

被      告  御景旅館有限公司-中央公園館

法定代理人  劉坤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