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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4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467號
原      告  驊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若羚  
被      告  謝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