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5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勇智
被 告 EGOS IVERSE DANO(菲律賓籍)
(0000年00月00日生,
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80元,及其中新臺幣51,214元自民國11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8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
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