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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石志堅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被      告  李宏哲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8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