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7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被 告 李宏哲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781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