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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小字第 2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935號
原      告  陳新宗  
被      告  陳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龜山區」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因民事訴訟法就不當得利並別無特別審判籍專屬管轄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