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小字第3218號
原 告 煿鋕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智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
兩造為連帶
債務人,並約定由原告先行清償債務6萬6667元,被告再將6萬6667元給付原告。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
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
經查,被告住所於彰化縣二林鎮,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表等各1份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